約
(Covenant)
指雙方或多方之間的協議,協定做或不做某件事;也指契約或合約。在《希伯來語經卷》,希伯來語berithʹ(貝里特)出現超過280次,其中80多次在摩西五經裡,詞源不詳。1927年,一批楔形文字泥板在哈馬東南面一個外邦古城蓋特納出土,從中可以看到「貝里特」的基本意思是「約」;用現代的法律術語說,就是「合同」或「合約」。「其中兩塊[全數共十五塊]泥板的內容可謂一目了然。A泥板是一張名單……B泥板是配給表。……因此,A名單可以說是一個協議……即名單上的人同意為某某提供一些服務或履行一些義務。B名單是同一個抄寫員抄寫的,訂明了這個協議的內容,即名單上的人將獲發多少配給作為酬勞。……以色列人對『約』(貝里特)的概念是雅威神學的重要主題。這是『貝里特』首次見於聖經以外的古代文獻,年份應該不會晚於公元前14世紀30年代。」(《美國東方研究學院通報》,1951年2月刊,22頁)
在一些聖經譯本中,見於《希臘語經卷》的di·a·theʹke(迪阿泰凱)一詞有好幾個譯法,包括「約,遺囑,遺命」等。可是,麥克林托克和斯特朗合編的《百科全書》(1891)在「約」的條目下指出:「為了表達新的概念而引入新詞[即不用『約』,而用其他新詞]看來毫無必要。在舊約裡,希臘語《七十子譯本》由始至終都把希伯來語『貝里特』(這個詞從來都是指約或協議,根本沒有遺囑或遺命的意思)譯做希臘語『迪阿泰凱』,因此新約的執筆者使用『貝里特』時,自然也是向讀者(他們大都熟悉譯成希臘語的舊約)表達同一的概念。在大多數事例上,舊約裡稱為『約』(貝里特)的,新約同樣也稱為『約』(比如林後3:14;來7和9章;啟11:19)。可是,英語[例如《英王欽定本》]卻用不同的詞去翻同一個希臘語詞,有時譯做『約』,有時譯做『遺命』(來7:22;8:8-13;9:15)。」(另見Rbi8 附錄,1584-1585頁)
希伯來書的執筆者保羅多次使用「迪阿泰凱」(來7:22;8:6,8,9,10;9:4,15,16,17,20),指的顯然就是古希伯來語中所說的「約」,他甚至引述耶利米書31:31-34的話,提到「約櫃」。希臘語《七十子譯本》翻譯耶利米書這幾節經文時,把古希伯來語 「貝里特」(意即「約」)一律譯做希臘語「迪阿泰凱」。另外,希伯來書9:20引述的是出埃及記24:6-8的話,其中就清清楚楚地提到一個「約」。
「貝里特」的用法 立「約」至少涉及兩方,條款可以是單方面 的(只有一方需要遵守條款),也可以是雙方面 的(雙方都要遵守某些條款)。根據聖經,除了上帝跟人立約之外,個人、部族、國家或群體之間也曾立約。違信背約是十分嚴重的罪。(結17:11-20;羅1:31,32)
「約」可以指某些明確的規定或法則,比如關於陳設餅的規定(利24:8);又比如晝夜交替的自然現象等;這些現象都受上帝所定的法則支配(耶33:20)。「約」也用於比喻義,比如「跟死亡所立的約」。(賽28:18)耶和華曾說自己跟田野的走獸立約。(何2:18)男女結為夫妻的協定叫婚約。(瑪2:14)創世記14:13所說的「盟友」則指訂立盟約的人。
事實上,耶和華所作的每個應許就是一個約,必定實現,可信可靠。(來6:18)只要一個約的條款仍有約束力,一方或雙方仍有義務要履行條款,這個約就仍然生效。一個約所帶來的結果或福分可以十分長遠,甚至是永恆的。
立約的方式 一個人跟另一個人立約,往往會請上帝作見證。(創31:50;撒上20:8;結17:13,19)有些人以誓言作為立約的憑據。(創31:53;王下11:4;詩110:4;來7:21)有些約的憑證是個記號或實物,比如一件禮物(創21:30)、一條柱、一堆石頭(創31:44-54),或者為某個地方起的名(創21:31)。耶和華曾以彩虹作為憑證。(創9:12-16)另一個立約的憑據是宰殺牲畜後切開,讓立約雙方從肉塊之間經過;希伯來成語「切約」就來自這個習俗。(創15:9-11,17,18,Rbi8 腳注;耶34:18,Rbi8 腳注;34:19)有些人會在立約結盟後慶祝一番。(創26:28,30)立約的人也許會一同吃喝,就像律法之約訂立後的情況一樣。(俄7;出24:5,11)地位較高的一方也許會把自己的衣服或兵器送給另一方。(撒上18:3,4)在一些信奉異教的國家裡,締約的人會喝下對方的血或把血混在酒裡一起喝(這個習俗違犯上帝在創世記9:4中禁止人吃血的命令,也違犯上帝後來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而這些人對違約者的詛咒則極其惡毒。
聖經說有些約「就像放了鹽一樣」,意思是說這些約是永恆的,萬世不變。(民18:19;代下13:5;利2:13)對某些古老民族來說,一起吃鹽象徵大家友誼永固,忠貞不渝。拿鹽跟交誼祭一起吃,則代表雙方矢誓永遠以忠誠相待。
把「約」記錄下來的方法 十誡是「上帝用指頭」寫在石版上的(出31:18;32:16);耶利米曾把一個契約寫下來,蓋印加封,還請人作見證。(耶32:9-15)從一些出土的泥板可以看到,古人都在契約上清楚列明相關的條款。這些合約文件多存放在泥套裡,然後蓋印加封。
上帝在伊甸園所作的應許 創世記3:15記載,耶和華上帝在伊甸園裡宣布了一個預言,藉此申明他的旨意,當時亞當、夏娃和「蛇」都在場。
在這個跟未來有關的應許裡提到的幾個角色究竟指誰,聖經提供了一些線索。根據啟示錄12:9記述使徒約翰所見的一個異象,「蛇」指魔鬼撒但。另外,證據顯示歷代義人所寄望的「女人」的「苗裔」,就是亞伯拉罕的「苗裔」耶穌基督。(加3:16;太1:1)女人「苗裔」被蛇咬傷腳跟,預示耶穌基督被處死所受的傷是暫時的,因為上帝很快就使他復活了。然而,女人「苗裔」會打碎的卻是蛇頭,意思就是他必把「蛇」徹底擊敗,永遠消滅。
在這個包含應許的約中,「女人」指誰呢?肯定不是指跟上帝為敵的夏娃。再說,魔鬼撒但是個靈體,女人的「苗裔」要擊敗他和「消滅」他,也必須是個靈體,而不是血肉之軀。(來2:14)耶穌降生時是上帝在地上的兒子,但他受浸時聖靈降在他身上,正式被確認為上帝的「兒子」。這樣,耶穌從那一刻起就從聖靈而生,成為上帝屬靈的兒子了。(太3:13-17;約3:3-5)談到從死裡復活的耶穌,聖經說他「活過來的時候是靈體 」。(彼前3:18)那麼,當耶穌從聖靈而生,成為上帝屬靈的兒子時,誰是他的「母親」呢?使徒保羅曾談 到一樁有象徵意義的往事,涉及亞伯拉罕、撒拉、以撒、夏甲和以實瑪利。以撒代表有希望到天上享永生的人,保羅也是其中之一。保羅說,這些人的「母親」是「在上的耶路撒冷」;既然耶穌基督稱這些人為「弟兄」,他們顯然有同一個母親。(來2:11)根據上述理由,創世記3:15所說的「女人」,顯然就是「在上的耶路撒冷」。(加4:21-29)
這個應許要經過一段時間才實現,其間「蛇」會產生「苗裔」,而蛇和女人的「苗裔」必彼此為敵。從上帝說出相關的應許直到現在,大約六千年已經過去。基督的千年統治開始前不久,「蛇」必被扔進「無底深淵」裡去,不能活動,千年統治結束時必遭受永遠的毀滅。(啟20:1-3,7-10;羅16:20)
跟挪亞立約 耶和華上帝跟挪亞(他代表他的一家)立約,表明他定意要毀滅當時邪惡的世界,並保全挪亞一家和各樣活物的性命。(創6:17-21;彼後3:6)挪亞五百歲過後,生了三個兒子。(創5:32)上帝向挪亞透露他的旨意時,這三個兒子都已經成年並成家了。根據這個約的條款,挪亞要建造方舟,要跟妻子、兒子、媳婦一起把動物和糧食帶進方舟;耶和華則要保全方舟裡的人和動物的性命,讓地上有血肉的活物不致滅絕。挪亞聽從吩咐,遵守了這個約的條款,因此上帝也履行承諾,保全了人類和動物的性命。公元前2369年,洪水過後,挪亞一家和其他動物從方舟出來,再次在地上各按其類地繁衍增多,這個約就完全達到目的了。(創8:15-17)
以彩虹為憑立約 公元前2369年,耶和華上帝在亞拉臘山以彩虹作為憑證,跟有血肉的活物(包括人類[由挪亞一家代表]和動物)立約。耶和華宣布,他必不再降洪水消滅一切有血肉的生物。當時上帝把彩虹放在雲中,作為立約的憑證。只要大地仍然有人居住,這個約就一直有效,是萬世之約。(創9:8-17;詩37:29)
跟亞伯拉罕立約 亞伯蘭(亞伯拉罕)渡過幼發拉底河前往迦南時,上帝跟他所立的約正式生效。至於律法之約,則在四百三十年後才訂立。(加3:17)當亞伯拉罕住在美索不達米亞,即迦勒底人的吾珥時,耶和華向他顯現,吩咐他起程前往一個地方,到時再給他進一步的指示。(徒7:2,3;創11:31;12:1-3)出埃及記12:40,41(LXX)透露,以色列人在埃及和迦南地住滿四百三十年的「那一天」,就離開了埃及,擺脫了奴役。以色列人得救離開埃及的那一天,是公元前1513年尼散月十四日,即逾越節當天。(出12:2,6,7)由此看來,亞伯拉罕應該是在公元前1943年尼散月十四日渡過幼發拉底河前往迦南的,當時上帝跟他所立的約正式生效。亞伯拉罕進入迦南地的示劍以後,上帝再次向他顯現,就先前的應許透露了更多細節。上帝說:「我要把這塊土地賜給你的苗裔 」,由此表明這個約跟上帝在伊甸園的應許密切相關,也顯示「苗裔」會來到人間,出自某個世系。(創12:4-7)其後耶和華逐步揭示進一步的細節,分別載於創世記13:14-17;15:18;17:2-8,19;22:15-18。
從那時起,跟這個約有關的應許就通過亞伯拉罕的後代,包括以撒(創26:2-4)和雅各(創28:13-15;35:11,12)代代相傳了。使徒保羅指出,基督以及跟基督聯合的人是真正的「苗裔」的成員,而基督則是首要的「苗裔」。(加3:16,28,29)
上帝也向人揭示,他跟亞伯拉罕立約有什麼目的以及要成就什麼事。其中包括:應許的「苗裔」必出自亞伯拉罕的世系;這個苗裔必佔領仇敵的城門;通過以撒所生的苗裔的數目必然眾多,就當時而言可說是數不勝數;上帝必使亞伯拉罕的名為大;亞伯拉罕的苗裔必承受應許之地;地上萬族必因這個苗裔而贏得福分(詳見上文提到載於創世記的經文)。這些事基本上都已實現,而且會通過基督以更大的規模進一步實現。關於這樁涉及亞伯拉罕、撒拉、以撒、夏甲和以實瑪利的往事,保羅提供了更多細節,闡明上帝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究竟象徵什麼、預示什麼。(加4:21-31)
上帝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是「萬世之約」。根據有關的條款,這個約必繼續生效,直到上帝的仇敵被徹底消滅,地上萬族得福為止。(創17:7;林前15:23-26)
加3:20;見居間人)耶和華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是單方面的。其實,這個約是個應許,耶和華並沒有要求亞伯拉罕遵守什麼規定,以作為他實現應許的條件。(加3:18)因此,這個約並不需要任何居間人。律法之約卻完全不同,是涉及雙方的,一方是耶和華上帝,另一方是以色列人,居間人是摩西。以色列人都同意遵守這個約的條款,並許下嚴肅的承諾要服從律法。(出24:3-8)不過,上帝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沒有因為律法之約的訂立而失效。(加3:17,19)
談到亞伯拉罕的這個約以及律法之約,保羅提出的原則是:「單方面的安排用不著居間人」,還補充說:「這裡所說的只有上帝一方。」(割禮之約 公元前1919年,亞伯拉罕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跟他和他的後代訂立跟割禮有關的約。根據這個約,亞伯拉罕家裡的所有男丁,包括奴僕,一律要受割禮。不肯受割禮的,必從民眾中剪除。(創17:9-14)後來上帝也規定,如果有僑居的外族人想吃逾越節的晚餐(意即想跟以色列人一起敬拜耶和華),他家中的男子都必須先受割禮才行。(出12:48,49)割禮既是正義的憑證——表明亞伯拉罕未受割禮時已憑信心成為義人,也是立約的憑證——表明亞伯拉罕通過雅各所生的後代跟耶和華立了約。(羅4:11,12)割禮一直蒙上帝認可,直到律法之約在公元33年被廢除為止。(羅2:25-28;林前7:19;徒15章)雖然以色列人一直根據律法之約恪守割禮的規定,但耶和華一再強調,割禮的象徵意義其實更重要,即以色列人要「在心裡行割禮」。(申10:16;利26:41;耶9:26;徒7:51)
律法之約 公元前1513年,以色列人離開埃及後第三個月,耶和華跟他們立律法之約。(出19:1)這是上帝跟以色列國上上下下所立的約。以色列人一生下來,就跟耶和華有特殊關係,有義務要遵守律法之約。摩西律法可以說是一套按類別編排、條理分明的法規。這套律法是上帝通過天使,經由居間人的手,並憑著祭牲的血(有了祭牲的血,摩西作為居間人或「為雙方立約的人」才不用捨命),在西奈山頒布的。(加3:19;來2:2;9:16-20)當時摩西把祭牲的血一半灑在壇上,向民眾宣讀約書,大家都表示同意遵守。之後,摩西把血灑在律法書上,又灑在民眾身上。(出24:3-8)律法規定,利未部族中哥轄的子孫亞倫以及他的兒子會擔任祭司的職責。(民3:1-3,10)大祭司的職分由亞倫的子孫世襲,例如以利亞撒接續亞倫,非尼哈接續以利亞撒,如此類推。(民20:25-28;書24:33;士20:27,28)
根據律法之約,如果以色列人謹守這個約,就必蒙耶和華賜福,可以作他名下的子民,成為祭司的王國、聖潔的國度(出19:5,6;申28:1-14);如果違約背誓,就必受咒詛。(申28:15-68)律法之約要達成的目的包括:叫過犯顯明出來(加3:19);帶領猶太人到基督那裡(加3:24);作為將來美好安排的影子(來10:1;西2:17);保護猶太人免受謬誤的異教主張玷污,使耶和華的正確崇拜得以保存下來;保護應許的苗裔所出自的世系。律法之約是在上帝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上另加的(加3:17-19),使亞伯拉罕通過以撒和雅各產生的後代或「苗裔」組織起來,成為一個國家。
另外,律法之約也能造福不是以色列人的外邦國族;他們只要歸信,接受割禮,就能享有律法帶來的種種福分。(出12:48,49)
律法之約在什麼意義上「陳舊過時」?
當上帝通過耶利米先知宣布要訂立新約時,律法之約就在某個意義上「陳舊過時」了。(耶31:31-34;來8:13)公元33年,由於基督死在苦刑柱上,律法之約被廢除(西2:14),由新約取而代之。(來7:12;9:15;徒2:1-4)
跟利未部族立約 公元前1512年,耶和華在西奈曠野跟利未部族立約,讓利未人在聖幕供職,其中一些人會擔任祭司的職務。(出40:2,12-16;瑪2:4)哥轄的子孫亞倫和他的兒子被委任做祭司,利未部族的其他成員則負責照料大小事務, 比如設立和搬運聖幕一類的工作。(民3:6-13;民4章)聖殿建成以後,他們也在聖殿裡擔任類似的工作。(代上23章)祭司就職禮於公元前1512年尼散月一日至七日舉行,祭司在尼散月八日開始供職。(利8,9章)利未人沒有分得土地作為產業,其他部族奉獻的十分之一就是他們的產業;此外,他們也分得某些城鎮作為居所。(民18:23,24;書21:41)非尼哈熱心維護正確的崇拜,專一愛戴耶和華,因此上帝跟他立平安之約,委任他和他的子孫永遠做祭司。(民25:10-13)上帝跟利未部族所立的約一直生效,直到律法之約被廢除為止。(來7:12)
在摩押跟以色列人立約 公元前1473年,以色列人快要進應許之地時,耶和華在摩押跟以色列人立約。(申29:1;1:3)當時,摩西向以色列人重申律法中的很多規定,並講解明白。這個約的目的在於鼓勵以色列人繼續忠於耶和華,並因應新改變而作出調整,訂定一些條例和法令,因為以色列人即將定居應許之地,不用再過流浪的生活了。(申5:1,2,32,33;6:1;比較利17:3-5和申12:15,21)這個約是律法之約的延續,因此也隨著律法之約被廢除而終止。
跟大衛王立約 上帝於大衛在耶路撒冷統治期間(公元前1070-前1038)跟他立約。這個約一方是耶和華,另一方是大衛(他同時代表自己的家族)。(撒下7:11-16)根據這個約,大衛的一個子孫必永遠作王,並為耶和華的名建造聖殿。這個約要達成的目的包括:為猶太人建立一個王朝;讓大衛的繼承人耶穌擁有合法的王權,坐在大衛的寶座,即「耶和華的寶座」上作王(代上29:23;路1:32);為耶穌的身份提供證據,讓人認出他是彌賽亞。(結21:25-27;太1:6-16;路3:23-31)這個約並不涉及祭司的職務。大衛的子孫掌權作王,利未部族的祭司負責在聖殿供職,兩者並行不悖;根據摩西律法,君王和祭司各有各的權限和職責,不能混淆。大衛家的王會永遠蒙耶和華認可和任用,因此這個約永遠有效。(賽9:7;彼後1:11)
照麥基洗德的模式做祭司的約 這是詩篇110:4提到的一個約。保羅在希伯來書7:1-3,15-17指出,這個約跟基督有關,是耶和華跟耶穌基督所立的。耶穌跟門徒訂立王國之約時,顯然也提到這個約。(路22:29)耶和華憑誓言立耶穌基督為大祭司,讓他在天上的這個兒子照著麥基洗德的模式永遠做祭司。麥基洗德曾是上帝在地上的君王,也是祭司。耶穌基督也一樣,不過他會在天上(不是在地上)作王和作大祭司。耶穌復活升天後,就永遠做大祭司了。(來6:20;7:26,28;8:1)既然耶穌必在耶和華的指揮下永遠作王和作大祭司,這個約是永遠有效的。(來7:3)
新約 公元前7世紀,耶和華通過耶利米先知預告他必訂立新約,跟以色列人所背棄的律法之約完全不同。(耶31:31-34)公元33年尼散月十四日,耶穌基督在臨終的晚上設立主的晚餐時,宣布新約快要訂立,這個約是憑他獻出的生命得以生效的。(路22:20)耶穌復活後第五十天,也就是回到天父身邊後十天,他把從上帝那裡領受的聖靈傾澆於聚集在耶路撒冷一個樓上房間的門徒身上。(徒2:1-4,17,33;林後3:6,8,9;來2:3,4)
訂立新約的一方是耶和華,另一方是「上帝的以色列」,即從靈而生、跟基督聯合的受膏基督徒,他們組成基督的會眾或身體。(來8:10;12:22-24;加6:15,16;3:26-28;羅2:28,29)新約是憑耶穌基督流出的血(他所犧牲的生命)得以生效的,耶穌升天後把這個祭物的價值呈在耶和華面前。(太26:28)一個人被上帝揀選,得蒙天召(來3:1)以後,上帝就根據基督所獻的祭物,把他們帶進新約裡。(詩50:5;來9:14,15,26)耶穌基督是新約的居間人(來8:6;9:15),也是亞伯拉罕的首要「苗裔」。(加3:16)耶穌以居間人的身份,使新約成員的罪得赦,得以成為亞伯拉罕真正 苗裔的一分子。(來2:16;加3:29)在耶和華眼中,這些人都已稱義了。(羅5:1,2;8:33;來10:16,17)
從靈而生的受膏基督徒,也就是基督的弟兄,從此成為「有王權的祭司」,在大祭司手下工作。彼前2:9;啟5:9,10;20:6)他們要擔任祭司的職責,「為眾人……服務」(腓2:17),也「為新約服務」(林後3:6)。這些蒙召的人必須緊緊跟隨基督的腳蹤走,忠貞不渝,死而後已。這樣,耶和華就必使他們成為祭司的王國,得享上帝的本質,賜他們不死不朽的生命,跟基督一同承受天上的王國。(彼前2:21;羅6:3,4;林前15:53;彼前1:4;彼後1:4)這個約要達成的目的是選出一群歸於上帝名下的子民,成為亞伯拉罕的「苗裔」。(徒15:14)另外,他們必作基督的「新娘」;基督跟他們立王國之約,讓他們跟他一同作王。(約3:29;林後11:2;啟21:9;路22:29;啟1:4-6;5:9,10;20:6)既然如此,這個約必然會一直生效,直到「上帝的以色列」全體成員復活到天上,擁有不死的生命為止。新約帶來的益處會持續到永遠,因此這個約可以稱為「永約」。(來13:20)
(耶穌跟門徒立約 公元33年尼散月十四日晚上,耶穌舉行過主的晚餐後跟使徒立約。耶穌承諾必讓他11個忠心的使徒坐在寶座上。(路22:28-30;另見提後2:12)後來,耶穌表明這也是對所有從靈而生的「戰勝的人」所作的承諾。(啟3:21;另見啟1:4-6;5:9,10;20:6)五旬節當天,耶穌的門徒聚集在耶路撒冷一個樓上的房間時,耶穌以聖靈膏立他們,正式跟他們立約。(徒2:1-4,33)這些門徒只要在考驗下堅貞不移,並經歷跟基督相若的死亡(腓3:10;西1:24),就必跟他一同在王國裡作王統治。在耶穌基督和跟他一同作王的門徒之間,這個約永遠有效。(啟22:5)
其他的約 (1)約書亞和以色列眾首領跟基遍的居民立約,容許他們存活。雖然基遍人是受詛咒的迦南人,是以色列人本該滅絕的,但以色列人知道,立了約就必須守約,所以他們必須讓基遍人存活。由於基遍人要世世代代做奴隸,為以色列的會眾拾柴打水(書9:15,16,23-27),因此他們受詛咒的判決還是執行了。(2)約書亞跟以色列民眾立約,承諾同心事奉耶和華(書24:25,26)。(3)基列的長老在米斯巴跟耶弗他立約,承諾如果耶和華讓他戰勝亞捫人,就必擁立他做民眾的首領(士11:8-11)。(4)約拿單跟大衛立約(撒上18:3;23:18)。(5)祭司耶何耶大跟迦利侍衛和跑差的百夫長立約(王下11:4;代下23:1-3)。(6)以色列人跟耶和華立約,承諾遣走自己的外邦妻子(拉10:3)。(7)耶和華使他的僕人成為人民可信的契約(賽42:6;49:8)。(8)大衛在希伯崙跟以色列的所有長老立約(代上11:3)。(9)亞撒在位期間,人民立約起誓,表示必全心全意尋求耶和華(代下15:12)。(10)約西亞跟耶和華立約,承諾必謹守遵行耶和華的律例典章(代下34:31)。(11)耶路撒冷一些統治者「自吹自擂」,說自己「跟死亡立了約」,自以為必安如泰山(賽28:14,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