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
(Mediator)
在兩方之間居中調停、解決分歧的人;代求的人;中間人。聖經曾形容摩西為律法之約的居間人,耶穌則是新約的居間人。(加3:19;提前2:5)
必須流血才能使約生效 希伯來書的執筆者受聖靈啟示,曾論述聖經中兩個最主要的約,即律法之約和新約,指出新約的居間人就是基督。(來9:15)然而,希伯來書9:16的話卻引起了聖經學者的爭議。這節經文有以下不同的譯法:「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和合);「凡有遺囑,必須證實立遺囑的人死了」(新譯);「哪裡有遺囑,哪裡立遺囑者的死就必須提證出來」(呂譯);「凡遺囑必須證明立遺囑的人已經死了」(現譯);「凡是遺囑,必須提供立遺囑者的死亡」(思高);「立約的時候,為雙方立約的人必須捨命」(新世)。另外,《希臘語經卷王國行間對照譯本》以及艾爾弗雷德·馬歇爾的《新約希臘語-英語行間對照聖經》英譯本,都把相關的希臘語di·a·theʹke(迪阿泰凱)譯做「約」。
把希臘語「迪阿泰凱」譯做「約」顯然是對的,正確表達了執筆者的原意。至於許多譯本的做法,即把「迪阿泰凱」譯做「遺囑」或「遺命」,則跟這個詞在希臘語《七十子譯本》和《希臘語經卷》其他經文的用法並不一致。(路1:72;徒3:25;7:8;羅9:4;11:27;來8:6-10;12:24)再說,把「迪阿泰凱」譯做「遺囑」也跟上下文脫節,因為保羅當時談的是律法之約 和新約,而這兩個約都不是什麼「遺囑」。
在希伯來書9:16,使徒保羅論述的是上帝跟人所立的約(不是人跟人所立的約),是需要獻上祭牲才能生效的。值得注意的是,人(特別是古代的希伯來人)一向都是憑著常獻的祭物,才能親近上帝,跟他立約的。立約的時候,宰了的祭牲也許會被切開。顯然,無論是律法之約還是新約,都必須有祭物捨命流血,這約才能在上帝面前生效。 不流血,上帝就不會承認約的效力,也不會把當事人視為跟他有立約的關係。(來9:17)使律法之約得以生效而獻上的祭物是公牛和山羊;有了這些祭牲作為替代,居間人摩西就不用捨命了。(來9:19)使新約得以生效而獻上的祭物是耶穌基督在地上的完美生命。(路22:20;見Rbi8 附錄,1584頁)
律法之約的居間人 耶和華跟以色列人訂立律法之約,以摩西為居間人。聖經說,耶和華「面對面親口」對摩西說話(民12:8),但其實是耶和華的天使代表上帝發言。(徒7:38;加3:19;來2:2)摩西則以居間人的身份,代表耶和華向以色列人說話(出19:3,7,9;24:9-18),耶和華「把全家都託付給他」。(民12:7)作為律法之約的居間人,摩西協助以色列人謹守遵行這個約,使他們從中得益。
使律法之約生效 使徒保羅說:「單方面的安排用不著居間人,而這裡所說的只有上帝一方。」(加3:20)律法之約涉及兩方,一方是上帝,另一方是以色列國。以色列人天生有罪,不能跟上帝立約而親近他;也就是說,他們需要一個居間人。從他們向摩西提出的請求,不難看出他們是多麼的戰戰兢兢。他們說:「你向我們說話吧,我們一定聽。可不要讓上帝向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出20:19;來12:18-20)因此,耶和華向他們發慈悲,立摩西為律法之約的居間人,吩咐他們獻上祭牲,使約生效。雖然摩西也是不完美的罪人,但他跟昔日的亞伯拉罕一樣,在上帝面前享有蒙悅納的地位。(來11:23-28;見稱義條下的「『算為』義人是什麼意思」)當天,摩西主持訂立律法之約的儀式,吩咐人把祭牲獻上。摩西把祭牲的血灑在「約書」上,向民眾宣讀約書的內容,申明有關的條例。民眾異口同聲地表示願意服從。接著,摩西把血灑在民眾(意即代表民眾的長老)身上,對他們說:「這是立約之血。耶和華跟你們所立的約,都以他這一切誡命為根據。」(出24:3-8;來9:18-22)
祭司的就職禮 儘管亞倫和他的兒子已被任命為祭司,但他們必須按照上帝所立的居間人摩西的指示,舉行就職禮,才能開始供職。公元前1512年尼散月一至七日,在祭司的就職禮上,摩西用特地調製的膏油澆在聖幕和一切家具和器具上,也倒在亞倫的頭上,正式膏立了他。接著,摩西把一些祭物放在亞倫和他兒子手上,在耶和華面前來回搖動,藉此使他們成聖,把祭司的權柄交在他們手裡。摩西還取了一些膏油和壇上的血,灑在他們身上。由此可見,作為律法之約的居間人,摩西的一個職責是為祭司主持就職禮,讓相關的安排可以開始運作;畢竟,祭司的安排是律法之約的一個重要特色。(利8章;來7:11;見就職禮)
公元前1512年尼散月八日,新任祭司開始供職。摩西除了督導獻祭事宜之外,還跟亞倫一起祝福民眾,可見他在祭司首次供職的安排上同樣處於主導地位。(利9章)摩西一直以居間人的身份,制定和督導所有跟律法之約有關的安排。
居間人的其他職責 上帝通過摩西賜給以色列人六百多條律法,其中包括祭司的法規。另外,摩西憑著上帝的力量,行了很多奇跡。他屢次為同胞求情,懇求耶和華因自己聖名的緣故赦免他們。(出32:7-14;民14:11-20;16:20-22;21:7;申9:18-20,25-29;10:8-11)摩西看重耶和華的聖名和民眾的權益,過於自己的榮辱。(出32:30-33;民11:26-29;12:9-13)
兩個居間人的相似之處 新 約成員的處境跟古代的以色列人十分相似。基督徒是有罪的人;由於祭牲的血不能除罪(來10:4),因此他們需要一個更好的祭物。聖經指出,耶穌基督就是這個更好的祭物。(來10:5-10)談到摩西律法規定要獻的祭物以後,希伯來書的執筆者保羅說:「何況基督的血呢?……他的血不是更能使我們的良心清白,擺脫死的行為,使我們可以敬奉永活的上帝嗎?所以基督做新約的居間人,是要讓蒙召的人因基督的死亡而得蒙救贖,擺脫在前一個約之下所犯的罪過,承受上帝應許的永恆產業。立約的時候,為雙方立約的人必須捨命。因為捨了命,約才能生效。為雙方立約的人沒有捨命,約就始終無效。」(來9:11-17)
來9:18-28)作為新約的居間人,耶穌基督捨命作為祭物後,同樣帶著自己的血的價值,顯在耶和華上帝面前。兩個約的另一個相似之處是:律法之約是上帝跟一個國族而非跟個別的人訂立的(出24:7,8),新約也是上帝跟一個「聖潔的國族」,即「上帝的以色列」訂立的。(彼前2:9;加6:15,16)
保羅接著指出,立前一個約的時候,也是必須流血的。作為居中調停的人,摩西不但要確保有祭牲被獻上,而且要把祭牲的血灑在「約書」上。(基督為新約成員做居間人 使徒保羅說:「在上帝和人之間也只有一位居間人,就是成為人的基督耶穌。他捨了自己做對應的贖價,救贖所有人」,既救贖猶太人,也救贖外邦人。(提前2:5,6)耶穌是新約的居間人,為上帝和被帶進新約的屬靈以色列會眾做居間人。(來8:10-13;12:24;弗5:25-27)基督做居間人,目的是讓蒙召的人能「承受上帝應許的永恆產業」(來9:15);因此他要救助的不是天使,而是「亞伯拉罕的苗裔」。(來2:16)他要幫助新約的成員,使他們蒙「收納」成為耶和華的兒子;這些「基督的弟兄」最終會在天上跟基督一起構成亞伯拉罕的苗裔。(羅8:15-17,23-25;加3:29)耶穌按應許把聖靈賜下,讓這些門徒得著聖靈作為印記,聖靈就是他們到天上承受產業之前的信物。(林後5:5;弗1:13,14)啟示錄7:4-8透露,最終得到永久印記的人,全數為14萬4000。
訂立新約 耶穌死後復活,回到天上,把自己的祭物呈在上帝面前;這個祭物首先會造福新約的成員。(來9:24)當時耶穌既是大祭司,又是居間人。跟訂立律法之約時的模式一樣,耶穌基督把他祭物的價值呈在上帝面前(猶如摩西把血灑在律法書上[因為上帝當時沒有親自臨在])。公元33年五旬節那天,耶穌將上帝所賜的聖靈傾注在新約的第一批成員身上,人數約有一百二十個。同一天,大約三千個猶太人和歸信者加入了會眾。(徒1:15;2:1-47;來9:19)正如摩西向以色列人宣讀律法書,耶穌基督也向門徒闡明新約的律法和條例。(出24:3-8;來1:1,2;約13:34;15:14;約一5:1-3)
身兼居間人和大祭司的耶穌基督是永活不死的,能為所有通過他親近上帝的屬靈以色列人代求,因此基督會一直做新約的居間人,幫助新約的成員,直到他們在圓滿的意義上得救為止。(來7:24,25)耶穌能支配萬事,必確保新約能完全達到目的。新約的成員最終會在天上就任新職,跟大祭司基督一同執行祭司的職務。(啟5:9,10;20:6)
使全人類得福 誠然,耶穌只會為新約的成員做居間人;不過,作為上帝的大祭司和亞伯拉罕的苗裔,耶穌履行這兩方面的職責時,必然會造福其餘的人類,因為聖經曾預告,地上萬族都必因亞伯拉罕的苗裔而得福。基督是亞伯拉罕的首要苗裔,新約的成員必因他首先得福(加3:16,29),得以成為亞伯拉罕苗裔的一分子。這些人憑著耶穌以居間人身份訂立的新約,成為祭司和君王後,必合力使地上萬族得享基督所獻祭物的益處,得享基督王國統治帶來的福樂。「上帝的以色列」一旦成為君王和祭司,基督作居間人的目的就達到了,得福受惠的最終是全人類。(加6:16;創22:17,18)
因此,除了14萬4000個「蓋了印」的基督徒之外,還有很多人對耶穌所獻的贖價祭物懷具信心,奉基督的名向耶和華上帝禱告。耶穌捨命作贖價,不單是為了新約的成員(耶穌是新約的居間人),也是為了所有信從他的人。(約一2:2)這些人同樣知道,「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是我們必須依靠才能得救的」。(徒4:12)他們同樣承認耶穌基督是天上偉大的大祭司,知道人必須通過他才能親近上帝,惟獨倚靠他的幫助,罪才得蒙寬恕。(來4:14-16)啟示錄21:22-24說:「列國的人都靠著[新耶路撒冷]城的光行走」,在那裡,耶和華上帝就是光,綿羊羔耶穌基督就是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