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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凯撒上诉!”

“我向凯撒上诉!”

“我向凯撒上诉!”

一群暴徒抓住一个手无寸铁的人,认为他死有余辜,并开始殴打他,那人看来必死无疑。但就在这个时候,有些士兵赶到了,他们好不容易才把那人从暴徒手中救出来。那个人就是使徒保罗。殴打他的犹太人大力反对保罗的传道工作,并指控他亵渎圣殿。把保罗救出来的,就是克劳狄·吕西亚将军率领的罗马士兵。当时情况十分混乱,官兵怀疑保罗是罪犯,于是把他逮捕了。

使徒行传最后七章以保罗被捕为引子,报道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如果我们知道这件事的法律背景,明白犹太人对保罗所作的指控和他为自己所作的辩护,也对罗马的刑事程序有点了解,就可以加深对圣经这几章的认识了。

被克劳狄·吕西亚拘禁

克劳狄·吕西亚负责维持耶路撒冷的秩序,而他的上司(犹地亚的罗马总督)就留驻凯撒里亚。在保罗这个案件中,吕西亚的做法,目的可能是保护人免受暴力侵袭,也可能是拘押滋事分子。但犹太人反应激烈,吕西亚只好把这个犯人带到安东尼亚塔的军营去。——使徒行传21:27-22:24

吕西亚要查明保罗究竟做了什么事。在混乱期间,他理不出头绪来,于是干脆吩咐人“鞭打审问”保罗,“好知道众人为什么向他这样呼喊”。(使徒行传22:24)当日一般都用这种做法,向罪犯、奴隶,以及地位低微的人强取口供。虽然鞭笞可以达成强索口供的目的,但这是一种非常可怖的刑罚。有些鞭笞用的鞭子上有铁球,用链子系着,也有些是用皮条、锋利的骨片和金属片编结成的。这种刑具可以造成严重的创伤,把皮肉撕烂扯裂。

这时候,保罗表明他是罗马公民。罗马公民如果还没有被定罪,就不可受笞刑。保罗维护自己权益的举动收到立竿见影的果效。假如罗马官员虐待或处罚罗马公民,可能会乌纱不保。所以,此后保罗就被当作特别囚犯看待,甚至可以接待访客。——使徒行传22:25-29;23:16,17

吕西亚不清楚犹太人的指控,因此带保罗到公议会,希望弄清楚骚乱的起因。但是,保罗提到自己是因为复活的问题而受审判,因而挑起了一场争论,而且越演越烈。吕西亚恐怕保罗会被人撕碎,不得不把保罗从愤怒的犹太人中抢救出来。——使徒行传22:30-23:10

吕西亚不想因为有罗马人被谋杀,而要负上责任。所以,当他知道有人准备谋害保罗时,就赶快带保罗到凯撒里亚去。法律手续上,把囚犯送到上级司法官员那里的时候,要一并提交报告,简述案情。报告要陈述初步调查的结果;解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提供搜证人员的意见。吕西亚报告说,保罗被指控的,“不过是[犹太]律法上的问题,根本没有什么该死该囚的罪状”。他又吩咐指控保罗的人到行省长官腓力斯面前提出控诉。——使徒行传23:29,30

总督腓力斯没有作出判决

行省司法权的大小,在乎腓力斯有多大的权力。他喜欢的话,可以根据地方习俗,也可以根据适用于上流社会人士,以及政府官员的法定刑法来处理案件。当时称法定刑法为程序。他也可以应用法外裁判权。这种裁判权可以用来处理任何类型的案件。行省总督在审理案件时,“不单要考虑在罗马的做法,也要顾及在情理上应该 采用的处理方法”。因此,案件最终怎样处理,常常视乎他认为怎么好就怎么做。

我们并不清楚古罗马法律的所有细节,可是保罗一案,一般被看作“行省刑事程序应用法外裁判权的一个典型案例”。在审讯过程中,总督在顾问的协助下举行聆讯,聆听私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会被传召到指控者面前,他可以为自己辩护,但是原告须负上举证责任,然后由总督量刑。总督既可以即时宣判,也可以无限期暂缓判决。如果宣布暂缓判决,被告就会被继续拘押。学者亨利·卡德伯里说:“行省长官既然可以独断独行,无疑很容易受到‘不适当的影响’和贿赂,宣判某人有罪或无罪,或暂缓判决。”

大祭司亚拿尼亚、犹太人的长老和帖土罗正式向腓力斯控告保罗,说他像瘟疫一样,在犹太人当中煽动叛乱,又声称他是“拿撒勒异端教派”的一个头目,曾经妄图亵渎圣殿。——使徒行传24:1-6

攻击保罗的人,认为保罗曾经带一个叫特罗非摩的外邦人进入圣殿的院子。只有犹太人才可以进入这个院子。 *使徒行传21:28,29)严格来说,涉嫌非法侵入院子的是特罗非摩。不过,假如犹太人说是保罗教唆他非法侵入圣殿的,这同样可以被看作一条死罪。看来罗马政府在这方面让步,同意犯这种罪的人可以判死刑。所以,如果保罗不是被吕西亚拘捕,而是被圣殿守卫逮捕的话,公议会就可以轻易判他有罪。

犹太人指保罗的教导,并不属于犹太教,或合法的宗教。因此,保罗的教训该被视为非法,甚至是颠覆政府的。

他们又指称保罗“在普天下的犹太人当中煽动叛乱”。(使徒行传24:5)克劳狄王在不久之前,曾经谴责亚历山大的犹太人“在普世引起麻烦”。两项指责的内容极其相似。历史家舍温-怀特说:“在克劳狄王统治年间,即尼禄在位初年,一个犹太人就正正受到同一个指控。犹太人试图令总督把保罗传道一事,等同于罗马帝国内一件扰乱犹太社区安宁的事件。因为他们知道总督不愿意纯粹以宗教理由定人的罪,所以在宗教性质的控罪里添上一点政治色彩。”

保罗对控罪逐点反驳,表示自己没有造成任何滋扰。虽然他属于他们所谓的“异端教派”,但这不过是遵循犹太人的规矩。作乱的是一些亚细亚的犹太人。他们如果要告他,就该在总督面前提出指控。保罗这样说,就等于把控罪化成犹太人当中的一项宗教争论,而罗马政府在这方面是没有权干涉的。犹太人桀骜不驯,腓力斯恐怕会激怒他们,于是他延期宣判。他既没有把保罗交给声称有权审理这件事的犹太人,也没有按罗马法律判处保罗,但又不释放他。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司法上的僵局。没有人可以逼腓力斯作出判决。腓力斯暂缓宣判,除了想讨好犹太人,其实还有另一个目的:希望保罗贿赂他。——使徒行传24:10-19,26 *

在波求·非斯都上任后遇上危机

两年后,新总督波求·非斯都上任,抵达耶路撒冷。犹太人借这个机会再次提出控诉,并要求把保罗转交给他们审判。非斯都却斩钉截铁地回答说:“被告还没有跟原告当面对质,又没有机会为所受的控诉申辩,就把他当做人情送给人,这不是罗马人的办事程序。”历史家哈里·塔伊拉说:“非斯都很快就看出,有人准备私下审判一个罗马公民,并把他私刑处决。”所以非斯都叫犹太人到凯撒里亚去提出指控。——使徒行传25:1-6,16

到了凯撒里亚,犹太人一口咬定保罗“不该活下去”。可是他们又提不出什么证据来。因此,非斯都觉得保罗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他对另一个官员说:“他们跟他争论的,纯粹是他们崇拜神明的问题和一个死了的人耶稣的事。这个耶稣,保罗一再断言他还活着。”——使徒行传25:7,18,19,24,25

保罗显然没有参与任何政治罪行。但是,关于他跟犹太人的宗教争论,犹太人再度坚称只有他们的法院才有权审理。保罗会不会为了这个理由而到耶路撒冷受审呢?非斯都问保罗愿不愿意这样做。他这样问其实极不恰当。如果把保罗还押耶路撒冷,让指控他的人来审他,就等于任凭保罗让犹太人摆布。保罗答道:“我站在凯撒的审判座前。我在他的座前受审才对。我没有做过什么错事冒犯犹太人,……没有谁能把我当做人情送给他们。我向凯撒上诉!”——使徒行传25:10,11,20

当一个罗马人这样说,行省就再没有权审理他的案件。保罗享有“名副其实而全面”的上诉权。所以,非斯都跟顾问商量过这件事的可行性之后,就宣布说:“你向凯撒上诉,就要到凯撒那里去。”——使徒行传25:12

非斯都很庆幸不用再处理保罗的案件。几天之后,他向希律·亚基帕二世承认说,这个案件叫他感到迷惘。非斯都需要写一份报告给凯撒,奏明罪状。可是对非斯都来说,这个案件牵涉到复杂难懂的犹太律法。亚基帕恰好是这方面的专家,而且也表示对这件事感兴趣,于是非斯都就请求亚基帕协助他写这份报告。后来,保罗到亚基帕面前申辩。非斯都不得要领,就大声说:“保罗,你疯了!渊博的学问把你逼疯了!”亚基帕却完全明白保罗的话,说:“你想用这短短的时间就劝服我做基督徒吗?”尽管两人对保罗的申辩有不同的反应,他们都同意保罗是无辜的,假如不是向凯撒上诉,早就可以得到释放。——使徒行传25:13-27;26:24-32

漫长审讯的终结

到罗马之后,保罗请来了当地的犹太人首领。他这样做,不单为了向他们传道,也为了探知他们听到什么关于他的事,好知道指控他的人有什么计划。耶路撒冷的犹太领袖提出诉讼时,经常都请罗马的同胞帮忙。但是保罗获悉,这一次他们没有这样做。在候审期间,保罗获准租房子住,也可以自由地向人传道。罗马人这样宽待保罗,很可能因为他们觉得保罗是无辜的。——使徒行传28:17-31

保罗就这样被拘留了两年。为什么呢?圣经没有详细解释。一般来说,上诉人会被关押,直到起诉人出庭提出指控为止。不过,耶路撒冷的犹太人可能自觉理据不足,所以根本没有到罗马去。又或者,他们觉得要令保罗长期都不能公开发言,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不出庭控告他。不管怎样,保罗最后还是到了尼禄跟前受审,然后被判无罪释放,继续从事海外传道工作。但这已是他被捕大约五年 之后的事了。——使徒行传27:24

长久以来,反对真理的人都“以法令谋害人”,试图阻挠基督徒的传道工作。他们这样做其实不足为奇,正如耶稣所说:“他们要是迫害了我,也会迫害你们。”(诗篇94:20;约翰福音15:20)可是,耶稣也保证过我们会获得自由,在普世传讲好消息。(马太福音24:14)就像当日使徒保罗在迫害反对下决不妥协让步,今天耶和华见证人也“为好消息辩护,循法律途径确立好消息的工作”。——腓立比书1:7

[脚注]

^ 14段 在外邦人的院子和内院之间,有一道三肘尺高、雕缕精细的石墙,用来分隔两个院子。在石墙上,每隔一段距离,就放了一个告示牌,上面用希腊语或拉丁语写着:“外邦人不准越过石墙及围栏,进入圣所。违例者一旦被捕,将处以死刑。”

^ 17段 这当然是不合法的。一项资料这样说:“在有关勒索的法例中,任何持有权力的行政官员,都绝不可因索取了金钱,或接受了贿赂,而决定捆绑或不捆绑人,作出或不作出判决,或释放囚犯。”